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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律事务简介
都昌县公证处始建于1954年,是我市成立最早的公证处之一。随着中国公证工作改革的步伐,一九八O年归属于都昌县司法局领导,二十多年来,都昌县公证处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发展壮大,具有一支高素质的公证专业队伍,全处共有公证人员5人,平均年龄38岁、文化程度3人本科、2人大专,办公设备现代化,微机、传真机、电话齐全,办公室环境宽敞、舒适。我们热忱欢迎凡需要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法人和公民,直接到都昌县公证处申请办理。我们应当事人的要求可上门服务,并为社会上的老、弱、病、残、贫者,适当提供法律援助。(都昌县公证处法定代表人:陈小平。办公地址:都昌县人民政府大楼,联系电话:0792-5232611,传真:0792-5223329) 为提高全民公证法律意识,加强公证宣传力度,扩大公证的社会影响力,都昌县公证处特编写《公证处公证法律事务简介》供大家参阅,并以此能加深你们对公证作用的认识,推动全县公证事业的发展。 一、公证机关的性质: 公证机关是国家司法证明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司法证明权。其主要法律特征:①公证机关是依国家法律规定而专门设立的证明机构;②公证员是依照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经过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后任命的;③公证员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④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能否定。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的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上的要件效力。 1、证据上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务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作为证据的公证书,不同于一般证据,该证据不需要审查确认。 2、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应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种无疑义的公证债权文书(借条、欠据、还款协议等),一方当事人申请公证执行的,由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或执行证书,交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上的要件效力: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以及国际惯例必须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履行公证程序,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 1、经济类:①证明各类经济合同(购销、借款、贷款、承包、租赁、建筑工程、货物运输、土地使用权出让、车辆转让、劳务、荒山种植、水产养殖合同等);②证明拍卖、担保、招标投标、开奖、法人资格、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商品抽检;③办理提存、抵押物登记、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 2、民事类:①证明各种民事协议(房屋买卖、合伙、赡养、抚养、婚前婚后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②证明收养、遗嘱、继承权、声明书、委托书、赠与、身份、学历、户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等;③证明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财产确认、未受刑事处分、分家析产等。 3、办理涉台、港、澳公证业务:主要是当事申请用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探亲、抚养亲属、奔丧、继承遗产、减、免税、收养、经贸合作,结婚、定居等公证事项。 4、其它类: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文件、有价证券)、起草、修改合同及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公证调解、专项调查、解答法律咨询、常年公证法律顾问。 四、办理公证的一般程序 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程序由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这三个基本环节构成。此外,还包括办理公证原则,公证管辖、公证期限、公证收费、终止公证、拒绝公证,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档案,公证的复议与申诉,公证书的变更和撤销等内容。其一般程序主要有: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例如: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代理权资格证的文书、需公证的文书、财产所有权证明等等; 3、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应指派公证员进行审查或调查,并作笔录; 5、公证员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后,依法出具公证书,对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公证费的收取与管理: 公证费是国家司法规费,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公证机关应当依法收取公证费,对所收的公证费,公证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支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正确使用和管理公证费。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机关和其它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随意占用、侵吞或挪用公证费。公证收费标准依照江西省物价局和江西省司法厅一九九九年四月颁发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为社会上的老、弱、病、残、贫者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六、公证处向社会承诺 1、热心为民提供法律服务,注重社会效益,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2、廉政为民,克己奉公,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馈赠,不向当事人索、拿、卡、要或谋取其他私利。 3、实行办证制度公开,收费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4、忠实履行公证员职务,依法办事,不办“人情证”、“关系证”,不办错、假证。 5、精通业务,熟练操作,公证服务不等、不拖、不推诿,急事急办,一般公证事项当日办完,疑难案件三日办结。 6、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欢迎社会各界对公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真诚地接受社会监督或投诉,投诉电话:九江市公证员协会0792-8584434 都昌县司法局0792-5223329。 江西省都昌县公证处 |